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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规定
2006年08月03日 08:58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责任编辑:邓景军)

(转载于《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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