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个人 单位 登录 找回密码 个人注册 企业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职业指导 > 劳动法苑 > 案例篇 >> 具体内容
《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规定
http://www.buildhr.com  2006年08月03日 08:58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责任编辑:邓景军)

来源:《劳动法》

打印 ]  [ 收藏 ]  [ 关闭 ] 

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版权所有: 英才网联·建筑英才网 Copyright (C) 1999-2009 buildh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buildhr@buildhr.com
北京总部电话:010-82197168、82197188、010-62123388 转 建筑英才网
周末、假日值班电话:010-82197168(招聘顾问) 021-63131986(招聘顾问) 010-81622341(猎头)
市场合作电话:010-82197150 82197152 传真:010-82197596
上海分部电话:021-63131986 市场合作电话:021-26277659
技术支持电话:010-82197076 客户服务热线:4006500588
京ICP证041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