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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跳槽”可带走“养老”关系
2007年11月20日 10:14   

       数十万在锡就业参保的本省农民工,今后在省内“跳槽”不再受其养老保险关系“羁绊”了。昨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省里刚出台的新政策规定,对在省内流动的参保农民工,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参保关系可随本人的行踪转移接续了。


  有关人士介绍,《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规定,凡属江苏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由本人选择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与企业职工流动时相同的办法,及时转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灵活就业的,可由其本人选择在当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或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参保。参保农民工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其他情形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


  参保农民工跨省流动的,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其中,对外省户籍农民工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凡本省户籍农民工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

 

 

 

 

 

(编辑:sunnie)

(转载于无锡新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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