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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建筑企业将不得在东莞承接工程
2008年08月28日 11:51   

  拖欠工人工资的建筑企业将不得在东莞承接项目。昨日,东莞市政府公布了《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东莞市建设局将对相关企业设立红黑榜,定期公布企业的信用。


  据了解,该《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而以前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企业管理的规定与《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


  按照《规定》要求,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务工工资,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经催告仍不付清的,不得在东莞承接工程任务,直至付清工资。


   而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将被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建筑业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将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发生一般事故的,整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较大事故的,整改期限为7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整改期限为18个月至24个月。整改期间政府、集体工程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规定》要求,东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还将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东莞建设网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并经建设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整改结果,其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建设局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编辑:Michelle)

(转载于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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