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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物名称控制在3-6 个汉字 不得“大洋怪重”

http://www.buildhr.com 2021年10月15日 09:24 来源:中国网

  据北京市政 府消息,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日前发布《北京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明确建筑物名称应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

  根据《规定》,申报的建筑物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损于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公共利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无迷信、庸俗、虚夸、离奇等不良文化内容。符合建筑物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

  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词语简洁,含义明确,读音顺畅,并能够同北京市其他建筑物名称明显区别。不得侵犯他人和组织的名称专用。建筑物名称由专名和通名组成,总字数一般应当控制在3-6 个汉字,且不得含有非文字性符号。

  《规定》强调,建筑物名称应与其用途、规模、品质相协调,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

  其中,“大”指刻意夸大,即专名或通名的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洋”指崇洋媚外,即包含外国人名的地名,包含外国地名的地名,用外语词命名的地名。“怪”指怪异难懂,即用字不规范的地名,含义怪诞离奇的地名,含义低级庸俗的地名,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重”指重名,即本市内建筑物名称重名或同音。

  《规定》要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不规范建筑物名称以及项目推广名典型案例,为规范使用提供参考和指引服务。建筑物名称核准后,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实时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公告。

  建筑物名称标志应设在宗地主要出入口或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电子地图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未设置或未按批准名称设置建筑物名称标志的,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通知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及时依据核准名称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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