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要配建租赁住房http://www.buildhr.com 2022年03月30日 14:48 作者:吴为 来源:新京报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也对短租住房提出了相关规定。为维护首都社会安定和谐,保障居住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利用居住小区房屋经营短租带来的治安、扰民等问题,在北京首都功能定位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一是规定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二是规定出租其他城镇地区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管理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身份信息,并即时通过系统申报登记。 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的金额不得高于租金总额 条例提出,要加强新兴住房租赁经营管理。对从事转租业务的企业强化监管,对规范从业、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租赁企业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须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 同时,条例要求严管“租金贷”,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租金总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频率匹配,且贷款应划入承租人账户。 回应“二房东”整治问题,条例明确,进一步突出对个人转租住房行为从严管理的导向,规定个人转租住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设立住房租赁企业。回应“甲醛房”问题,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装饰装修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 条例还提出,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收取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明确了规范从业等要求。 此外,条例还提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平台承担身份核验、登记、信息审查和信息报送等责任,并要求平台对两年内因信息发布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采取一定期限内限制信息发布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